時間: 2021年06月28日 11:19 | 作者:單號無憂 | 來源: 單號無憂物流網| 閱讀: 111次
原標題:《快遞暫行條例》《快遞服務標準》強調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地址
你是否有過這樣的體驗:快遞員電話也不打,就直接把你的快件“扔”到代收點。按照規定,快遞小哥有義務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可是一些快遞公司卻自作主張使用“代收”服務,甚至隻為客戶提供“刷臉支付”的取件服務。在市人大代表金可可看來,快遞行業的這種行為構成違約,且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用戶的個人信息權,需加強監管。
“代收”需收件人同意
許先生在外地出差時,突然收到某快遞公司發來的短信,告知他快件已存放到小區東門側的豐巢智能櫃?!拔覂商旌蟛呕厣虾?,豐巢櫃裡的包裹都要過期了?!痹S先生有些無奈。
“部分快遞公司派送快件時,未經收件人同意就直接使用各類代收服務,該行為本身就構成違約?!痹诮鹂煽煽磥?,根據寄件人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快遞公司有義務將快件送到約定地址,通常即收件人住所。因此,未經收件人同意,擅自使用代收服務,將快件放置於不符合約定地址的“菜鳥驛站”或“豐巢智能櫃”等,本身構成違約。
該行為也違反國家郵政局制定的《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稑藴省返?.2.2.4條規定,快遞服務人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有義務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若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時,可與收件人(寄件人)溝通允許后,採用代收方式,快遞服務人員也應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責任。根據《標準》第5.2.3條,隻有符合特定前提條件,例如投遞兩次仍無法投遞,快遞服務人員才可以要求收件人到指定地點自取?!翱爝f公司未經收件人同意,擅自利用代收服務,比如存放於菜鳥驛站,也違反了《標準》?!苯鹂煽烧f。
可能侵害用戶信息權
在代收這一環節,也存在種種不規范行為。
為節省人力成本,部分代收服務企業採取“人臉識別”取件方式,而沒有提供其他取件驗証方式,例如掃“身份碼”“條形碼”“二維碼”等。在這個隻設置了“人臉識別”的取件機器前,不少居民覺得自己的信息權被侵犯了。
“取件人別無選擇,隻能刷臉支付,這就有可能侵害取件人的個人信息權?!苯鹂煽烧J為,“人臉”屬於自然人的生物識別信息,構成《民法典》第1032條所保護的“個人信息”,代收服務企業收集、存儲、使用收件人的人臉信息,構成對個人信息的“處理”。
《民法典》第1035條第1款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且須征得該自然人同意。金可可認為,在有其他代替方式可供選擇的情況下,代收服務企業隻採用人臉識別取件方式,有可能違反上述“必要原則”﹔此外,取件人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所作的同意,其效力也存在瑕疵。
“人臉識別技術本身也有安全漏洞?!苯鹂煽烧f,除了法律問題外,現階段部分人臉識別技術本身還不成熟,有時,機器即使沒有精確掃描人臉,也有可能顯示取件成功,引發快件盜取的風險。
為此,金可可建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快遞代收服務及相關行業的監管,出臺相應辦法,禁止快遞公司未經收件人同意擅自使用代收服務,以及禁止代收服務企業僅採用人臉識別的取件方式。
5家快遞公司被約談
“我們已約談相關快遞企業?!笔朽]政管理局表示,2021年8月以來,針對市民反映較集中的部分快遞公司未按地址投遞的末端投遞服務問題,約談了申通、圓通、中通、韻達及百世5家上海公司的相關負責人,並提出要求:全面落實投遞服務規范、質量標準﹔加強對員工服務規范及服務意識的培訓和管理,提高投遞人員的法律意識、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尤其強調在投遞時應當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於投至驛站、智能快遞箱的快件,需征得收件人同意﹔加強對消費者的投訴、申訴處理工作,及時處理解決,對管理部門轉辦的申訴問題積極妥善處理。
針對反饋較集中的菜鳥驛站投遞服務質量問題,市郵政管理局約談菜鳥驛站上海公司負責人,重申《快遞暫行條例》和《快遞服務標準》對快件投遞的相關要求,強調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地址,在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採取其他投遞方式。對於智能快遞箱企業,市郵政管理局要求各智能快遞箱企業切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採取技術手段確??爝f員在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投遞到快遞箱,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